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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郭稳波律师:关于诉讼时效的裁判规则与司法观点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的行使受到阻碍的制度,该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举证责任分配及裁判案例,整理解析了关于诉讼时效的裁判规则与司法观点,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郭稳波律师:关于诉讼时效的裁判规则与司法观点

 

  一、房产租赁合同中,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作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如果《房产租赁合同》约定一个租赁房产年限为连续十二个月,为计算租金而对租约年限进行界定。且案涉租金支付义务系基于同一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双方在同一合同项下就每年支付租金数额及增长幅度一并予以约定,则债权债务关系具有整体性和连续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关于“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情形。

 

  二、关于诉讼时效利益能否预先放弃。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故其可以通过约定预先放弃其诉讼时效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制度具有法定性,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强行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意见】:

 

  根据诉讼时效法定性的要求,当事人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但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可抛弃时效利益。

 

  三、土地租赁使用权不属于用益物权,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规制。

 

  1、土地租赁使用权不属于土地用益物权,其本质上属于债权,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2、民事事实和行为均发生在《民法总则》颁布施行前的,关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判断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三种情形。

 

  四、合同解除权及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财产及损失赔偿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诉讼时效系对权利的限制,即不行使权利的状态经过一定期间,权利人对此权利的积极行使就受到限制。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影响经济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我国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是债权请求权。《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可见,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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