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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郭稳波律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的注意要点

  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下,承包人有权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要求相对人承担防御性责任来预防损害或排除对物权权益的持续性妨害。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及裁判规则,整理探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的注意要点,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郭稳波律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的注意要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权利主体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系承包地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从事农业生产;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荒山、荒丘、荒滩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期间,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正在持续进行,侵害行为导致的妨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使的事实已经发生、可能发生或可能再次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正常行使。司法实践中,侵害行为区别于行为人在合理限度内的自由行为,一般指权利人难以忍受的且阻碍权利正当行使的行为。根据举证规则,对“妨害可能”的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去证明“妨害可能”具有科学上的确认性或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上的确认性,证明标准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权利人完成举证后,相对人转而提供其未实施妨害行为或不可能产生妨害可能的证据予以反驳,举证不能则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主张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无需证明相对人具有主观过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对承包土地的独占性占有,即使是发包方也不得不当干涉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属于绝对权请求权,其行使不以相对人存在过错为要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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