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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赛庆威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限期支付

中恒信胜诉 |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赛庆威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限期支付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即施工是承包人的主给付义务,支付价款是发包人的主给付义务。实践中,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包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质按期地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任何一方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2019年11月11日,甲公司与杨某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承包登记于案外人蒋某名下的案涉房屋燃气工程,案外人蒋某系杨某的岳父。合同签订后,甲公司进行施工,于2021年1月12日竣工验收并完成工程通气至今已两年半的时间。杨某尚拖欠甲公司部分工程款,并以各种理由未付,经甲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赛庆威律师的帮助下,原告甲公司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限期支付甲公司剩工程款项及利息。

 

中恒信胜诉 |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赛庆威律师帮助当事人胜诉,法院判决限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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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甲公司与杨某签订的涉案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涉案工程实际于2021年1月15日正式通气,按照涉案合同约定“验收合格、通气后3日支付合同价40%即260000元”的合同内容,杨某应于2021年1月18日前支付甲公司剩余工程款26万元,对甲公司所持要求支付工程款剩余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工程款利息的问题,涉案工程竣工后,杨某与甲公司就逾期竣工问题进行过沟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2023年7月25日杨某收到甲公司书面催款通知,故工程款逾期利息支付亦以2023年7月26日作为起算点为宜,甲公司所主张的利息标准属合理范畴,本院予以确认。

 

  另,涉案合同未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条款,且主张逾期竣工损害赔偿应以诉的形式提出,故杨某所提相应逾期竣工损失问题,其可以与甲公司另行解决。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杨某支付原告甲公司剩余工程款2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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