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或者虽未取得合法权证,但符合“一户一宅”建设标准房屋的补偿安置,应当坚持居住水平不降低原则。被征收人对房屋的补偿安置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那如何判断征收补偿是否标准呢?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稳波律师依托法律文书及举证分配,就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梳理解析,供大家参考。
一、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的确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实践中,不同地方不同项目的补偿没有全国统一标准,一般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发布的文件为准。
二、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原则和方式
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或者虽未取得合法权证但符合“一户一宅”建设标准房屋的补偿安置,应当坚持居住水平不降低原则。被征收人对房屋的补偿安置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无补偿安置协议又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并结合补偿安置方案,判决责令补偿安置义务主体采取重置价格补偿加异地安排重建、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三、如何认定征收部门的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
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是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重要前提。足额到位是指用于征收补偿的货币、实物的数量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原则上应一次性足额存入到位,对资金量大、一次到位暂有困难,但按其征收计划方案在资金流动的时空上又能控制得了的,其一次性存入到位也应超过50%,剩余部分也应在不影响各项补偿费、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及时兑付的时限内保证到位。实践中,已经提供实物补偿的,可在总额中扣减相关费用。
四、违法强制拆除的赔偿内容与赔偿标准
被征收人位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范围内的房屋未通过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得到补偿安置即被强制拆除的,被征收人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时,可一并请求赔偿动产、不动产等损失。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确定赔偿内容的事实、证据和依据均已明确,可以直接判决被告赔偿相应的损失;认为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尚不明确或者需要行政主体先行作出行政判断的,可以在明确相关赔偿内容、标准或计算方法后,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