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征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尽可能获得被补偿资格,尽可能获得更高的补偿,但是,如果获得补偿资格、获得补偿条件、获得补偿的手段、行为方式不当,可能导致获得的补偿不受法律保护,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行政违法或者犯罪。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结合法律法规及裁判指引,就征地拆迁中无登记房屋及抢建房屋的法律分析进行了整理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土地征收中的抢栽抢建如何认定?是否给予补偿?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两项工作。其中,征收土地预公告是征收土地程序启动之时作出的公告,是土地征收前期工作中的第一项工作,其目的是告知征收范围、征收目的等基本信息,征求农民集体及成员的意见。
征收土地预公告是计算土地征收补偿的重要时间节点。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种植养殖的,均属于抢栽抢建,比较常见的有新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粮、种树、种草、种林或者种其他经济作物等。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发布征收预公告后不得抢建
获得村委会或是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是建设房屋,实施征收的前提条件,如果村民或是相关部门、开发商在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就建设房屋、征收等,那么该建设行为或是征收行为一定是不合法的,且还会面临着被限期拆除的局面。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三、征收范围内无证房屋、抢建房屋的处置
对征收范围内的这类房屋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进行。根据土管法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无证房屋要是在征收范围内,那么相关部门在拆除时就不能由着他们的性子了,而是需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后,方可拆除或清除,否则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