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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胜诉 | 未认定自首情节错误判决,李鹏远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改判,获得大幅减刑

中恒信胜诉 | 未认定自首情节错误判决,李鹏远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改判,获得大幅减刑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本案中,原告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监视居住,并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一、被告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二、被告人梁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485元,由原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两张银行卡,由原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然原告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积极退赃,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认罪悔罪,应从轻减轻处罚,故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李鹏远律师的帮助下,二审改判,原告获得大幅减刑。

 

中恒信胜诉 | 未认定自首情节错误判决,李鹏远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改判,获得大幅减刑

 

中恒信胜诉 | 未认定自首情节错误判决,李鹏远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改判,获得大幅减刑

 

中恒信胜诉 | 未认定自首情节错误判决,李鹏远律师帮助当事人二审改判,获得大幅减刑

 

  法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关于辩护人所提“上诉人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的意见,经查到案经过证明上诉人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在住所地等待民警后主动随民警前往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积极配合调查,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依法对其认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未认定上诉人的自首情节,予以纠正。

 

  法院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被告人梁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485元,由原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两张银行卡,由原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二、撤销一审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三、上诉人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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