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必要起诉的,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诉前主导和过滤把关作用的重要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任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通过夸大藏品价格,虚构高价出售或者拍卖的渠道,诱导被害人交纳鉴定费用,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归案。在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张峥、陈鹏律师的帮助下,检察院决定对任某不起诉。
检察院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同时,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任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任某积极退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检察院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