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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刘子曦律师:这四种情况发生事故,借车、挂靠车车主要担责

中恒信研究 | 刘子曦律师:这四种情况发生事故,借车、挂靠车车主要担责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交警部门认定有责的情况下,一般是由直接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机动车的车主,并不必然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责任。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刘子曦律师,就对四种车主担责的情形,为大家做解析。

 

  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存在挂靠关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种情形一般在营运车辆发生事故时经常适用,例如物流行业中的重型货车,很多情况下由个人实际车主挂靠于物流公司营运,双方签订挂靠协议,将车辆对外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物流公司收取一定的挂靠管理费用,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车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法律规定,所有在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必须依法投保交强险,而投保义务人指的是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车主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是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

 

  存在车辆套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实中,机动车车主和与实际驾驶人员分离的情况有不少,作为车主,有必要了解在什么情况下车主需要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大家在驾驶、借车、挂靠、承包等过程中,要注意尽到检查责任,按时投保,不要把车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朋友,不要超载更不能套牌,遵守交规,文明出行,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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