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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崔继梅律师:建设施工合同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中恒信研究 | 崔继梅律师:建设施工合同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我国2021修正《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亦应当具备以上条件。而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第一个条件,对此,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崔继梅律师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必须是与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间接受本案影响的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

 

  关于其他组织。2022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条对“其他组织”的范围进行了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可见,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分支机构等,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同时,《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3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可见,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及内部职能部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符合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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