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但是医疗期满了之后,员工称身体未完全恢复,主张继续休病假,但单位却不同意,以旷工为由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这种情况合法吗?北京中恒信律师丁磊律师为大家具体解析职工病假期满未到岗能按旷工解除吗?
一、医疗期法律规定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有关特殊疾病医疗期延长,需根据企业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享受24个月医疗期的,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情况下,职工可以申请延长。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7条规定:在医疗期满后,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才可解除劳动关系。
二、员工主张继续休病假,可以以旷工解除吗?
1.若劳动者存在患病或负伤事实且用人单位知情,无论劳动者是否请假,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没有履行合规的请假程序而认定劳动者“旷工”,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2.若劳动者已提供合法的医疗证明,用人单位以未履行请假手续为由认定旷工并解除劳动关系,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只有满足4个条件,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是劳动者已经过了医疗期;
二是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
三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另行安排了工作,劳动者仍不能胜任;
四是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而对于患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还负有为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义务,如果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用人单位应当配合为劳动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以保障劳动者能享受退休待遇。
在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即使医疗期届满,劳动者无法从事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径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更无权以劳动者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