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8月9日0时04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砀山县内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古城小区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砀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丁某某血样内乙醇含量为137.3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恒信律师意见
被告人丁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丁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