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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 | 快递物品丢失,怎么赔偿才合理?

  目前国内的快递公司非常的多,有了快递公司人们可以轻松的将各个省市的物品买卖、交易、配送等等,解决了地域距离的问题。但是快递公司在运送物品中也可能会有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快递公司应该如何赔偿才合理呢?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就来帮大家分析一下。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丢失应按双方事先的约定赔偿。如果没有约定,赔偿方式有两种:寄件人为快件保了价,按保价金额赔偿;没有保价,依据《邮政法》《民法典》相关规定赔偿。

  对于常见的快递过程中物品部分损毁,如果合同有约定应按照约定赔偿,如果没有应当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对于没有选择快件公司建议的包装标准,如果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仍然应当按照损毁进行赔偿。

  而根据《邮政法》的说法,只能赔运费的3倍。很多快递公司也提供额外保险服务,分为保价和保险两种。保价就是保多少赔多少,费率一般为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几,较贵;保险则是采用商业保险公司的传统货运保险条款,费率为千分之几,存在一定比例的免赔额,也就是说不是全额赔付损失的。在快递业务中,对确实要保的货物,多数人是采用保价的。

  在发生丢件或者快递损毁问题的时候,建议先与快递公司协商,在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建议保留相关凭证向您所在的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或者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以更好地保护您的权益。中恒信律师在此也建议大家,在邮寄贵重物品时,不要贪小便宜,舍不得保价。真到发生问题的时候,后悔也来不及。

  相关法规

  《邮政法》

  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是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

  《民法典》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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