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腾空涉案房屋;2.判决被告按照市场出租价格支付原告房屋占用费自2019年6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12.6万元。
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6日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被告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还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告认为:一审判决客观上无法在判决的时限内履行,应予撤销。
【中恒信律师意见】
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原告出庭参与二审庭审并发表我方代理意见:早在2020年7月,原告就已经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之后将近一年以上的时间给予被告腾房,并且还配合被告向政府申请廉租房进行登记,现在政府有关部门已经批准其申请,也已经开始给她廉租房的住房补助费,但被告还以各种理由拒绝腾房,导致原告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腾房。包括涉案房屋的物业费等,被告也没有缴纳,因此被告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
【判决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