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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肖静律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房产分割法律解析

房产作为家庭核心资产,其分割规则直接决定离婚双方的财产权益。婚前购房、父母出资、共同还贷等情形交织,常因法律认知模糊引发纠纷。对于此类争议,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肖静律师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梳理了《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的法律要点与裁判思路》,供实务参考。

01

协议优先与出资溯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确立了“协议优先、法院兜底”的基本框架,“财产的具体情况”应当包括出资来源情况。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方名下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产权方须对另一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补偿数额可参照公式:共同还贷本息额÷(合同购房款+总贷款利息)×离婚时房屋现值,再结合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照顾原则予以调整。

 

02

父母出资与权属认定

 

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是房产分割的重要节点。《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除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对应份额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出资则依照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25年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且无明确赠与约定的,法院可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数额。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的,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判定。此外,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了竞价、评估补偿、拍卖变卖三种处置路径。

 


肖静律师指出,离婚房产分割绝非简单均分,必须立足出资溯源与协力共享的双重视角,以精细化作业还原财产真相。她强调,当事人应当系统保存首付凭证、银行流水、父母转账记录等证据链条,善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财产约定制度,将赠与、借贷等关系预先固化。在分割博弈中,应紧紧围绕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所确立的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立法价值,通过举证家庭贡献与协作事实争取公平补偿。唯有情理法兼顾,方能以规则守护安宁,以预见消解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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