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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王英律师:性格不合能起诉离婚吗?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指引

司法实践中,“性格不合”常成为离婚理由,但仅凭此未必能获法院支持。法院裁判离婚的核心依据是《民法典》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需结合多方面综合认定。对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王英律师结合法条及裁判规则,整理了感情破裂认定要点与离婚诉讼指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参考。

夫妻感情破裂认定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了离婚诉讼的裁判核心,即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时应准予离婚,同时列举了具体情形,构成认定感情破裂的主要依据,具体要点如下:

1、法定准予离婚情形。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且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

2、特殊情形的认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准予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的,亦应准予离婚。

3、兜底条款的适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需结合案件实际,参照司法解释及审判实践综合判断,“性格不合”需达到无法共同生活且无和好可能的程度。

 

离婚诉讼规则与法律边界

除《民法典》明确规定外,最高院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则进一步细化了认定标准,同时需区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与事实婚姻的法律边界,具体如下:

1、补充认定的十四种情形。依据最高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婚前隐瞒精神病、包办买卖婚姻、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十四种情形,可作为感情破裂的补充认定依据。

2、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分。《民法典》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为无效婚姻;因胁迫结婚、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可撤销婚姻,二者与感情破裂属不同法律范畴。

3、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1994年2月1日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未登记同居不构成婚姻关系;但刑法中重婚罪认定仍涵盖事实婚姻情形,且双方可依法补办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

结语:

综上,“性格不合”起诉离婚需满足感情确已破裂的实质要件,依托法定依据与证据支撑。当事人应明确法律边界,收集充分证据,才能更高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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