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离婚纠纷中,留守儿童的探望权行使常因父母异地异国工作陷入困境,隔代探望作为补充方式逐渐进入司法视野。由于法律对隔代探望未作明确细化规定,实践中对其适用条件、行使方式等争议较大。对于此种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刘震律师结合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留守儿童隔代探望权的核心法律要点与适用指引,供大家参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方式可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虽法律未直接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但基于《民法典》第十条习惯补充原则及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间权利义务的立法精神,隔代探望作为父母探望权的延伸,在特定情形下可依法得到支持。
结合司法裁判规则,留守儿童隔代探望的适用需满足特定条件,其行使方式亦需遵循相应规范,核心要点如下。
(1)父母存在长期无法行使探望权的客观情形,如异地异国工作等导致无法亲自探望留守儿童。
(2)父母明确请求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行使探望权,这是隔代探望启动的前提。
(3)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包括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代为探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同意隔代探望。
(4)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探望方式、频率等安排需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需求。
(1)行使方式需明确具体,可通过协议或判决确定探望的时间频率地点等,确保具有可操作性。
(2)直接抚养方负有协助义务,需配合隔代探望的顺利进行,不得无故阻挠。
(3)注重权利行使的灵活性,可根据未成年人的成长变化、父母工作变动等调整探望安排。
(4)坚持权利受限原则,若隔代探望出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中止探望。
结语:
综上,留守儿童隔代探望权的适用需以法律精神为指引,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核心原则。父母及相关亲属在协商隔代探望事宜时,应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确保权利行使合法合理。复杂纠纷情形下,借助专业律师梳理法律关系、明确权利边界,可更好地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与家庭亲情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