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离婚诉讼中,部分当事人初次起诉未获支持后,仍无法维系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特别规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成为二次起诉离婚的重要依据,但实务中对“分居满一年”的认定存在诸多细节要求。对于此类争议,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任婷莉律师结合法律条文与裁判规则,整理了离婚纠纷中“夫妻分居满一年”实务认定要点,供大家参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适用“分居满一年”准予离婚的前提需满足两项法定条件。其一,当事人已提起过离婚诉讼,且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生效判决;其二,判决生效后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实务中对核心要素的认定需把握两点:
1、分居的性质认定:必须是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的分居,因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异地居住不构成法定分居;“同房不同床”因难以举证,若对方否认,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2、一年期限的计算:自法院不准离婚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至当事人再次向法院申请立案之日止,需持续满一年,期间若有同居情形,此前分居时间清零,重新计算。
明确“分居满一年”与相关规定的界限: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程序期限);分居满一年是感情破裂的实体依据,不适用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情形。
另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分居满二年”与“分居满一年”不冲突:前者适用于初次起诉,证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判离;后者适用于二次起诉,判决驳回后分居满一年即可判离。
实务中,证明分居事实需提交充分证据,主要包括:
1、房屋租赁合同、购房合同及水电燃气费支付单据;
2、搬家订单记录、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
3、交通出行记录、居住证等居住佐证;
4、经邮寄留存凭证的分居协议;
5、房东、邻居等证人证言及感情不和的聊天记录等佐证材料。
结语:
分居期间仍属婚姻存续期,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与财产处分事宜,避免因不当行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