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履行中违约行为频发,守约方面临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主张难题。约定违约金后能否再要损害赔偿?金额如何把控?这关乎权益救济与公平原则的平衡。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孙慧玲律师结合法律条文及裁判规则,整理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核心适用规则”,供大家参考。
1、法律性质界定。损害赔偿属补偿性责任,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需填补守约方直接与间接损失,恢复至合同履行状态。违约金分赔偿性与惩罚性,未明确约定惩罚性则默认赔偿性,前者是损失的预先约定,后者侧重制裁违约,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不以实际损失为支付前提。
2、主张关系判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允许二者单独或合并适用,但需区分情形。赔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指向同一损失时,仅能择一主张,不足可依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请求增加;指向不同损失可同时主张,但总额不得超可预见范围。惩罚性违约金可与损害赔偿并行,但过高可请求调减。
1、违约金的调整标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违约金超损失30%可认定过高。法院调整需以损失为基础,兼顾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通常不低于损失100%以保障补偿功能。需注意,四倍LPR仅适用于民间借贷,非普适上限。
2、损害赔偿的利息标准。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可按违约时一年期LPR加计30%-50%计算。其他合同需结合实际损失类型,参照对应司法解释或交易习惯确定。
3、违约救济需以意思自治与公平为核心。守约方应明确违约金性质,留存损失证据;违约方可对过高金额请求调减。法院裁判以实际损失为基准,综合考量多重因素。准确把握适用规则,既能保障守约方权益,也能规范交易秩序,减少违约纠纷。
结语:
违约金默认赔偿性,与损害赔偿指向同一损失择一主张,不同损失可并行但总额受限。违约金超损失 30% 可调减,买卖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按 LPR 加计 30%-50%,四倍 LPR 非普适上限,需留存损失证据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