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由于种种现实因素,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等情形。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的权利主张存在困境。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梁靖律师依托司法裁判口径及举证责任分配,分析整理了关于实际施工人认定的热难点问题,供大家参考。
1.关于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
实际施工人是在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情形中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实际完成了施工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定,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享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特殊权利,往往是该类案件最重要的基础事实。
2.施工班组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承包人与其雇佣的施工班组之间是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施工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3.“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妥善处理。
4.实际施工人的内涵是什么?
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动力违法承包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承包人)以及多次转(分)包的承包人。
5.审判实践中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以下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无施工合同关系的农民工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2)建筑行业俗称的包工头(施工队、施工班组)是否是实际施工人要区分情况:如包工头既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施工合同义务,又负责招工,对招来的农民工承担支付工资义务,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如包工头只负责招工和管理,与农民工都直接从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处领取工资或由包工头代领、代发工资,就不应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范围如何确定?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实际施工人身份的界定,应当结合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组织工程施工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仅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劳务班组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畴,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