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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郭佳律师:关于建工案件的审判理念和思路汇总

建工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审理建工案件首先要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进而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即确定谁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谁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郭佳律师根据法律条文规定及举证责任分配,归纳分析了关于建工案件的审判理念和思路,供大家参考。

一、建工案件的审判理念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建工审判要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建筑业是我国支柱产业。保护建筑业健康发展需要打击和遏制建筑企业的违法行为。

 

(三)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主要运用于合同领域,适用于建筑市场上各类主体。

 

二、建工案件的审判思路

1.违反保护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建设工程质量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对此项法益的保护优先于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保护。

 

2.各施工主体均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同一建设工程可能有多个施工主体,例如总承包人、转承包人、分承包人(分包单位)、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借用资质施工的实际施工人等。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基本义务是支付工程款,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是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均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4.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

从立法精神看,民法典、建筑法等法律都要求建筑企业依据企业制度组织和协调建设工程的施工,由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自行招用建筑工人、自行购买或者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利用自己所有或者租赁的机械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最后建成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履行完成合同义务。同一单位工程应当由一个建筑企业施工,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任何工程不允许转包。

 

5.规制寻租获利行为

寻租是指非生产性的行为对利益的寻求,是不创造物质财富的交易行为。

在出借资质、非法转包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管理费”对应两方面对价:一是建筑企业纳税、缴费等“管理”行为产生的实际费用;二是建筑企业出租的资质。

 

6.规制违背诚信原则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与贯彻诚信原则是建工审判需要平衡的两个价值目标。对于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且拒付工程款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守信一方当事人的原则依法认定工程款利息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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