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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律师 | 丁彩燕律师:夫妻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尽管最高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实践中也确立了“共债共签”的裁判思路,但面对复杂的社会生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仍然存在诸多争议。那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借款,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有关此类问题,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彩燕律师依据法律规则及审判逻辑,归纳解读了夫妻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法律观点,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律师 | 丁彩燕律师:夫妻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一、一方对外保证之债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当没有证据证明保证人对外保证的行为获得配偶的同意时,该保证属于夫妻一方对外的保证之债。有观点认为考虑到保证债务自身的性质以及法律对保证债务的特殊规定,一方对外的保证之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性质的认定

 

  第一,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个人保证多为无偿保证,保证人既没有从债权人处获得利益,也没有从债务人处获得对价,其提供保证未增加夫妻共同财产,有关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而阻却了保证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联系。因此,夫妻一方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对第三人清偿的责任,是以个人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涉及夫妻或家庭利益,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一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通过担保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比如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利率为月息2%,保证人的收益为0.5%,该担保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与之对应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作为夫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或者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或者担保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常见案例分析及裁判观点

 

  1.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抵押担保,未获另一方追认的无法证明抵押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

 

  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抵押担保,并假冒另一方对抵押担保合同进行追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另一方具有就系争房屋设立抵押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相关担保条款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

 

  2.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所负债务应综合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是否密切相关来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应综合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是否密切相关,来确定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观点

 

  为避免利益受损,夫妻一方在因债务签字时,诸如借款合同、还款计划、承诺书,无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等,都必须审慎查看相应文书。同时,要保管好身份证件、银行卡等各类信息证件,以防他人冒用身份信息,造成财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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