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直接决定了劳动者能够享受到的相关待遇,且在通常情况下,停工留薪期也是劳动者的“保护伞”,因此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许鑫律师将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确定、工资计算、合同解除等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帮助劳动者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帮助用人单位能够更加合规地面对停工留薪期,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确定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计算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有专门制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各类伤情停工留薪期期限进行了规定。在这些地区,由工伤职工条件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休假证明,由用人单位按《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书面通知本人。
对于没有制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地区,一般都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来确定。
但因为这些地区没有对停工留薪期期限进行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会出现劳动者虚开休假证明,从而享受超额停工留薪期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各地方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不再仅以休假证明作为停工留薪期的唯一认定标准,而是要综合考量劳动者的伤情状况及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情况,从而尽可能减少劳动者利用制度漏洞所产生的不诚信行为。所以即便部分地区未对停工留薪期的伤情对应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法院对于停工留薪期的期限认定也逐渐趋于合理,这样也更有助于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计算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工伤保险条例》未对“原工资”进行明确定义和解释,各地规定中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3、受伤前12个月除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只是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工伤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依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结束后的处理方式
第一,如果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已经届满,且不存在延长或重新起算的情形,则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劳动者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仅如此,如果劳动者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其劳动能力是否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无法确定,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旷工处理。
第二,如果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没有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则劳动者有义务正常上班,否则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理,包括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前,应当采取更加合规的方式,避免在发生纠纷时被认定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同时主张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双重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人身损害的,其有权要求侵权人支付误工费。因此误工费是因第三人侵权而产生,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而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中的一种,属于公法领域的范畴。
停工留薪期作为劳动者遭遇工伤事故、接受工伤治疗却能够享受到原工资福利待遇的特殊期间,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具有重要意义。因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的特殊地位,所以用人单位在此期间被施加了更重的法律义务,除不能在停工留薪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外,即使停工留薪期届满,用人单位也应当尽到充分的通知义务,做到“仁至义尽”,否则仍有极大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从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高额的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法律关于停工留薪期的规定进行充分了解并严格遵守,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