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赠与行为的无偿性,对于承受不利益的赠与人,法律倡导其对自己的赠与行为应当经过慎重考虑后做出理性决策,故此,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反悔,即赋予赠与人对于已经成立的赠与合同享有任意撤销权。本期内容,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刘子曦律师将对任意撤销权规则的适用问题为大家做解析,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一、《民法典》关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1.《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民法典》第658条规定的核心要素
民法典该条规定的核心要素主要有两点:
一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行为,这是任意撤销权的一般规则;
二是两种法定不得撤销的例外情形,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不得撤销。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在性质上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不同,其并不以赠与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事由为依据,是法律基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赋予赠与人的一种特殊撤销权。此外,由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故此,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不存在除斥期间的限制。
二、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关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的界定
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是,尽管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如果赠与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则归于消灭。故此,认定赠与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
2.关于分批交付赠与物情形中任意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本条的规定,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除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和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完成转移,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故此,在分批交付赠与物的情形中,对于已经交付的赠与物,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对于尚未交付的赠与物,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3.关于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代理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本条的规定,赠与人本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至于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否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在《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法律之所以将任意撤销权的权利人限定为赠与人本人,是为了将赠与合同的履行交由本人决定,让赠与更加符合赠与人的意愿。
同时,赠与合同极有可能与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如果赋予赠与人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任意撤销权,赠与人生前做出的意思表示难以得到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