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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信研究 | 马莉律师:诉讼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莉律师这篇文章对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进行了整理分析,供大家参考。

 

中恒信研究 | 马莉律师:诉讼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一、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此外,《民法典》新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一)因胁迫结婚的;(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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