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行为,例如,在城市规划、土地使用和房屋拆迁方面,必须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评估和协商,获得相关部门和居民的同意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和程序规定,强行拆除居民房屋、商业建筑或公共设施等建筑物,就是违法的行为。如果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相关部门和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即是我方当事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遭遇了“以拆违待拆迁”的违法手段。在申请行政复议的过程中,我方当事人合法建筑被强制拆除。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豹、刘鹏律师,通过行政诉讼,帮助当事人确认对方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以下节选部分裁判文书裁判观点内容,对案件进行说明。
法院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022年5月18日,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前,对总建筑面积为约23000平方米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原告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5月20日向怀柔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5月30日,被告将涉案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2022年7月12日,怀柔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鉴于涉案建筑已被拆除,决定确认《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被告某镇政府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村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被诉强拆行为据以实施的基础即《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已经复议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确认违法。故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无事实根据,应属违法。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依据上述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无权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本案中,被告于2022年5月18日对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对该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在复议机关未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况下,即于2022年5月30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属程序违法。
法院判决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某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五月三十日强制拆除原告建筑物的行为违法。